征收房产税的依据主要包括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
一、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价计征,对于自用的房产,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例如,某企业的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当地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那么该房产的计税余值就是1000×(1-30%) = 700万元。二是从租计征,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二、法律依据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它是我国征收房产税的基本法律文件,各地根据该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房产税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国家也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房产税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房产税在调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