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需具有当地户籍且达到规定年限、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标准、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等。流程包括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并初审,街道办事处复核,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公示,最后轮候配售。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成都高新区)城镇户籍,其中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5周岁。同时,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需符合规定的标准。目前,家庭年收入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划分,比如2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不超过7万元,3人家庭年收入不超过8万元,4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9万元等。
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自有住房包括已购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因离婚、继承、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住房产权。
申请流程
第一步是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第二步为受理与初审。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
第三步是复核。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再次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第四步是审核与公示。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库管理。
轮候配售。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购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