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刑事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存在显著区别。不予刑事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因法定情形不认定为犯罪,从而不给予刑事处罚;而免于刑事处罚是指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存在法定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等,司法机关决定不判处刑罚。
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主要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例如,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所以不构成犯罪,也就不予刑事处罚。再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也是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免于刑事处罚则是基于《刑法》中规定的一些具体情节。如《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也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其犯罪行为本身情节相对较轻,法院可能会根据其自首情节,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两者所针对的行为性质不同。不予刑事处罚针对的是根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因为行为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是行为本身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免于刑事处罚针对的是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只是由于存在特定的从宽情节,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决定不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两者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不会受到刑事法律上的否定评价。而免于刑事处罚虽然不实际判处刑罚,但行为人仍然有犯罪记录,其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犯罪。这可能会对行为人在某些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在就业、政审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