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采取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处理。
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公司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例如,延长还款期限,这能让公司有更充裕的时间来改善经营、筹集资金;降低利率,减少公司的利息支出,减轻财务负担;或者部分豁免债务,直接减少公司的债务总额。通过这些方式,帮助公司缓解短期的资金压力,为后续的经营改善创造条件。
破产重整。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只是暂时遇到资金困难,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管理人会制定重整计划,该计划可能包括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注入资金、优化公司的业务流程等。在重整期间,公司可以继续经营,按照重整计划逐步恢复盈利能力。一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有可能摆脱困境,实现重生。
破产清算。若公司已经没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就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会指定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评估,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按照比例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分配,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权人通常无法再获得清偿。公司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将依法注销,主体资格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