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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扶养义务人包括什么范围

2025-10-09 1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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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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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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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扶养义务人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与弟、妹之间等特定主体。

在法律规定中,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夫妻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种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贯穿于婚姻存续期间,涵盖了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支持等方面。

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即使父母离婚,这种抚养义务也不会消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成年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体现了家庭关系中隔代之间的扶养责任,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种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

法定扶养义务人包括什么范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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