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较为广泛。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是集体重要的不动产。在农村,大量的耕地、宅基地等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农民通过集体分配获得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在耕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部分也依法属于集体所有,这对于集体发展林业、畜牧业等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也是集体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可能拥有用于办公、集会等用途的建筑物,如村委会办公楼等。生产设施方面,包括集体建设的工厂、仓库等,这些设施可以用于集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集体收入。农田水利设施,像灌溉水渠、水库等,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作用,它们的建设和维护通常由集体组织完成。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同样不可或缺。例如一些农村地区的村办学校、文化活动室、卫生所、体育健身场地等。这些设施为集体成员提供了接受教育、开展文化活动、保障身体健康以及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有助于提高集体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财产的形式也可能不断变化和丰富,这一兜底条款为集体财产的全面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集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