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工伤一般由分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分包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分包单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时,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分包单位按照规定分别支付相应的赔偿项目。例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等由分包单位支付。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分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虽然劳动者与分包单位可能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分包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单位要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避免因发包方的违法发包行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总之,分包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