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主体、待遇、适用法律、合同形式、管理关系等方面存在区别。
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待遇方面,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雇主无义务为其缴纳社保,也没有其他福利待遇。
适用法律方面,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这两部法律更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合同形式方面,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凭证。劳务关系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形式,形式更为灵活。
管理关系方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劳务提供者只需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约束。
纠纷解决程序方面,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关系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