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厂方不配合一般不会受到直接处罚,但会承担不利后果。厂方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等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进行,且在需要厂方承担举证责任时,若厂方不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厂方具有一定的配合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厂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若厂方不配合调查核实,并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另外,在工伤认定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厂方如果不配合举证,不提供相应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旦认定为工伤,厂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如果厂方拒绝支付,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虽然厂方不配合一般不会受到直接的行政处罚,但会在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