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一般算工伤事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一种特殊扩展。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等。“工作岗位”则是指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例如,一名办公室职员在正常上班期间,在自己的办公座位上突发疾病,就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
“突发疾病”的理解:这里的突发疾病并没有限定为职业病等特定类型的疾病,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作的疾病都涵盖在内。可能是心脏病、脑溢血等常见的突发性疾病。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制条件。从突发疾病开始计算,如果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最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超过48小时才死亡的,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某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在47小时59分宣告死亡,这种情况就视同工伤;若在48小时零1分死亡,通常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不过,在实际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职工家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