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在适用对象、法律依据、记录内容、制作人员等方面存在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讯问笔录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人是涉嫌犯罪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被警方怀疑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接受讯问,形成的记录就是讯问笔录。而询问笔录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被害人则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比如在上述盗窃案件中,目睹盗窃过程的路人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其陈述内容被记录成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不同。讯问笔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讯问的程序、方式、时间等都作出了严格要求,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询问笔录依据的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规定,注重保障证人、被害人能够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
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的具体过程、动机、目的等方面进行记录。重点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涉案人员的特征等信息。
制作人员不同。讯问笔录一般由侦查人员制作,这是因为侦查人员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以查明案件事实。询问笔录可以由侦查人员制作,也可以由其他依法参与诉讼的人员制作,在一些情况下,律师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法律后果不同。讯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作虚假供述,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询问笔录中证人、被害人的证言同样是证据的重要来源,但如果证人故意作伪证,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