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假药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并非是在某一年开始执行,而是随着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逐步完善相关规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有关于假药犯罪的规定,此后经过多次修正不断完善。
我国对于销售假药行为的刑事规制由来已久。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制造、贩卖假药罪,该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从那时起,对于销售假药这种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行为就纳入到了刑法的打击范围。该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罪单独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与旧法相比加大了对制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后,《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要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此罪。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对公共健康权益的重视和对假药犯罪严厉打击的决心。所以,销售假药判刑的相关法律规定伴随着不同历史时期刑法的发展和完善,在不断适应社会需求和保障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