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到检察院并不意味着肯定会判刑。案件从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只是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即便提起公诉,最终是否判刑要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当案件从侦查机关移交到检察院时,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标志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检察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多种情形下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案件会进入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判处刑罚。
所以,移交到检察院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阶段,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被判刑,最终的结果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审判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才能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