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具体而言,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二年以后,才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减刑也有一定的限度。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罪犯,如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还有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律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定和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罪犯的减刑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只有经过合法的程序,才能对无期徒刑罪犯进行减刑操作,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