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忘记停保,这部分费用通常由公司承担,但具体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社保的缴纳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准确管理员工的社保参保和停保事宜。若公司因自身疏忽忘记为员工办理停保手续,导致多缴纳了社保费用,那么这部分额外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这是因为公司对员工社保的管理属于其内部工作范畴,员工基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通常是被动接受公司的社保缴纳安排,没有义务为公司的管理失误买单。
从法律层面来看,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没有对这种情况的费用承担作出特殊约定,那么依据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公司应当对自己的疏忽负责。例如,《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征缴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公司有义务按照规定准确申报员工的社保信息。若公司忘记停保,多缴纳的社保费用不属于员工应承担的范畴。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员工存在主动隐瞒离职等情况,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办理停保,那么双方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分担费用。比如员工在离职后未及时告知公司新的就业信息,继续享受原公司社保缴纳福利,这种情况下可能双方都有一定责任。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类似情况下费用的承担方式,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公司忘记停保费用的承担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约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