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收费归属需分情况确定。若停车位是开发商所有,收费归开发商;若属业主共有,收费归全体业主;若为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车位,收益一般归投资者,通常由开发商或物业根据约定管理使用。
对于开发商单独建设并拥有产权的停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若按照规划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并取得了相关产权证书,那么这些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对停车位进行出租或出售,所收取的费用自然归开发商所有。例如一些高档小区的专属地下停车位,开发商可通过出售车位使用权或按月收取停车费获得收益。
其次,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若小区停车位是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这些停车位所收取的费用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一般情况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停车费在扣除合理的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应纳入小区公共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最后,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车位。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其产权归国家所有。但在实际使用中,通常由开发商或物业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或物业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对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车位进行经营管理并收取费用。不过,这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