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不应诉时,担保人需要依据担保合同的类型和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除外;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可能需要在债务人不应诉的情况下,直接面对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此时担保人要做好承担责任或进行抗辩准备。
首先需要明确担保的类型,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也需要承担责任。若债务人不应诉,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提出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债务人不应诉的情况下,债权人很可能会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担保人要积极应对。如果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要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抗辩,比如证明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等。
无论哪种担保方式,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都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即使债务人不应诉,担保人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