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一般视为没有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非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在法律层面,对于借款利息约定的处理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当借款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时,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确,那么法律上直接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是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很多时候具有互助性和情谊性,不一定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双方在借条中未提及利息,此时李四不能在还款时要求张三支付利息。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需要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比如企业之间的借款,若合同未明确利息,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就会结合企业所在地区同类型借款的利率水平、该企业以往的借款利率习惯等情况来合理确定利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公平地确定利息数额,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有序。总之,借款时明确约定利息是很重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