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给私人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证件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等。
手续方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其次,双方需要共同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他项权证。
证件方面:对于抵押人而言,一般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等,以证明其身份信息。同时,要提供房屋的产权证书,即房产证,这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若抵押人是已婚状态,可能还需要提供结婚证以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配偶的同意。
对于抵押权人,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证明其身份和具备签订抵押合同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些其他相关材料,比如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以证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在整个房产抵押给私人的过程中,要确保所有手续合法合规,相关证件真实有效。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如果对具体的手续和证件要求存在疑问,也可以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