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需先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向街道办事处等提出;之后成立筹备组,成员包括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接着确定候选人,通过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再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最后进行备案,向街道办事处等备案并公示。
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要求成立业主大会。这是启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第一步,明确了提出申请的主体和方式。
成立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负责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文件,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等工作。
确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