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竞业禁止和法定竞业禁止主要在产生依据、适用主体、限制期限、补偿规定等方面存在区别。
产生依据不同。约定竞业禁止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而产生,通常体现在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定竞业禁止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具有强制性。
适用主体不同。约定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范围较广,一般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与这些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禁止主要针对特定的主体,如公司的董事、经理等,法律明确规定这些主体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限制期限不同。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二年。而法定竞业禁止通常在特定主体任职期间持续存在,一旦其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竞业禁止义务可能会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而终止或变更。
补偿规定不同。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存在问题。而法定竞业禁止一般不存在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情况,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
法律责任不同。违反约定竞业禁止,劳动者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反法定竞业禁止,相关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