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仲裁庭一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并下达裁决书;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开始计算,到裁决书下达,最长时间不会超过六十日(45天正常审理期限加上15天的延长期限)。不过,这其中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注意。
例如,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出现当事人补充证据、仲裁委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等情况,可能会对审理时间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属于法定的审理期限延长情形。另外,如果案件涉及到公告送达等情况,公告期是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的。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裁决书,可以主动联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若确实存在逾期未作出裁决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利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劳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有着明确的时间规定,以保障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