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作出该时间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取鉴定结果,以便后续开展赔偿等相关事宜。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鉴定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工伤情况复杂、涉及多学科专业鉴定、需要等待进一步的检查检验结果等,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就可能会延长。
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当事人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而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动态性和灵活性,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