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级重新鉴定一般需要60日,必要时鉴定时间可以延长30日。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对初次的工伤评级结果存在异议,相关人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是通常情况下工伤评级重新鉴定所需的时间。
不过,实际情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形。当工伤评级重新鉴定的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需要90日才能得出重新鉴定的结果。
作出鉴定结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重新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再次鉴定结论仍不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进一步的行政救济途径了,只能按照民事纠纷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评级重新鉴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评级重新鉴定的时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一般为60日,但在特殊情况下会有所延长,相关人员应及时关注鉴定进展和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