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处于特殊时期女职工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关于赔偿的计算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员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正常的经济补偿就是3×5000 = 15000元。
由于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上述例子中,该员工能获得的赔偿金就是15000×2 = 30000元。
此外,员工也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才支付赔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员工遇到怀孕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