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致人死亡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在绑架犯罪中,对于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故意的情况:绑架者在实施绑架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逼迫被绑架者家属满足其要求、防止被绑架者逃脱或反抗等,而故意对被绑架者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其死亡。例如,绑架者为了威胁被绑架者家属尽快交付赎金,对被绑架者进行殴打、虐待,主观上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造成被绑架者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形下就是故意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杀害被绑架人”就体现了故意的主观心态。
过失的情况:有时候绑架者并非故意要导致被绑架者死亡,而是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绑架者死亡的结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绑架者在捆绑被绑架者时,由于捆绑过紧,没有意识到可能会影响被绑架者的呼吸,最终导致被绑架者窒息死亡。这种情况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同样会按照绑架罪来定罪处罚,因为绑架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是在绑架过程中发生的加重情节。
综上所述,绑架致人死亡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不同的主观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准确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