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交社保,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职工而言,即便单位未缴纳社保,依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单位不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就可以确定相应的工伤待遇。
由于单位未缴纳社保,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的,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照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阶段,职工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的事实。通过法律途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有的工伤待遇,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