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年假没休,职工应按正常情况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这意味着工伤期间本身不影响职工正常享受年休假权益。如果在工伤期间,职工原本应休的年假未能正常休假,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然而,要是单位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就需要给予相应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资外,单位还需额外支付相当于日工资200%的补偿。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