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金是按照税前工资计算。
劳动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即税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应得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它包含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应扣除的部分,也就是税前工资。将劳动补偿金按照税前工资计算,更能真实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收入水平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例如,劳动者小李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税前工资分别为5000元、5200元、5500元等,将这十二个月的工资相加后除以12,得出的平均工资就是计算劳动补偿金的基数。即使在实际发放工资时,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等,在计算劳动补偿金时仍以税前工资为准。
以税前工资计算劳动补偿金,符合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宗旨,也能使劳动者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弥补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确保劳动者在获得经济补偿时,能得到与自身劳动价值相匹配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