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划分为一到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依据原则工伤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该标准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旨在科学准确地评定工伤职工的致残程度。比如在考虑器官损伤时,要明确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和范围,像肢体缺失的节段不同,评定的等级也会不同。功能障碍方面,不仅要考虑受伤器官本身的功能丧失情况,还要考虑其对身体整体功能的影响,例如关节损伤后的活动受限程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响。对于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以保障职工权益。
等级划分一级到四级通常被认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比如一级伤残是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属于一级伤残;二级伤残如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
五级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比如五级伤残如癫痛中度、四肢瘫肌力4级等;六级伤残如轻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4级等。
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十级伤残为例,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常见的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等。在实际鉴定过程中,严格依照该标准进行评定,确保结果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