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违约金的规定通常依据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没有约定,则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开发商不按期交房是较为常见的违约情形。对于违约金的规定,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在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一般会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例如,合同中可能约定按购房款的一定比例,如每日万分之几来计算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购房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是因为,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来衡量,购房者可能因无法按时入住而需要另行租房居住,产生额外的租房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适当提高违约金数额,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当违约金过高时,开发商也可以请求适当降低。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违约金的数额能够公平合理地反映双方的利益。
此外,购房者在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交房通知、催告记录等,以便在需要主张违约金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