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房屋分配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般会优先保障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若都未办理产权登记,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若都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占有房屋,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
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房屋的分配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标准。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优先获得房屋。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当出卖人将房屋卖给多个买受人时,如果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该买受人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产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法律会优先保护已经完成产权登记的买受人的权益。
都未办理产权登记时,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如果多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比如已经实际入住、装修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将房屋分配给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因为合法占有房屋是一种对房屋实际控制和使用的状态,体现了买受人对房屋的实际支配权。
都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占有房屋时,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当多个买受人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合法占有房屋时,就会以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合同成立在先,说明买受人更早地与出卖人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其权益也应得到优先保护。
对于未获得房屋的买受人,其可以依据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