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主要区别体现在双方地位、工作目的、报酬确定与支付方式、风险承担及工作自主性等方面。
双方地位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员需要听从雇主的指挥和安排,雇主可以对雇员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例如,家庭保姆受雇主的日常工作安排,需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家务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定作人一般只关注工作成果,不干涉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比如装修公司承接房屋装修项目,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具体施工方法和人员安排由装修公司自行决定。
工作目的不同。雇佣关系的目的侧重于劳务本身,雇主支付报酬是因为雇员提供了劳务。像工厂流水线工人,按工作时长获得工资,重点在于其劳动力的付出。承揽关系的目的则是工作成果,承揽人只有按照约定完成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获得报酬。比如蛋糕店为顾客定制蛋糕,只有做出符合顾客要求的蛋糕,顾客才会支付费用。
报酬确定与支付方式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通常根据工作时间计算,如小时工资、月工资等,且支付周期比较固定。例如企业员工每月固定时间领取工资。承揽关系的报酬一般是根据完成的工作成果计算,一次性或分阶段支付。如建筑工程中,工程竣工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风险承担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员工在工作时受伤,雇主需负责医药费用和相关赔偿。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比如承包商在施工中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事故,通常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责任。
工作自主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自主性较低,需遵循雇主的规章制度。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有较高的自主性,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以达到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