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而不是依据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社保购买时间的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无论劳动合同签订多久,关键的时间节点是“用工之日”。
用工之日的含义。用工之日指的是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那一天。比如,劳动者于5月1日开始在某公司上班,即使劳动合同是在5月10日签订的,该公司也需要在6月1日前(即5月1日起三十日内)为该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
不按时缴纳社保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劳动者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的建议。劳动者在入职后应关注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可以通过查询社保缴费记录等方式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为自己缴纳社保。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