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原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重要法规,它为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提供了基础的法律框架和原则性规定。该条例规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职责、登记程序等内容,简易注销作为登记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在其框架下得以有序开展。它确保了简易注销程序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保障了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的具体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比如,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哪些类型的公司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以及申请简易注销时需要提交的各类文件清单,使得简易注销登记在实际操作中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
原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从改革推进的角度,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和要求。该意见旨在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提高市场退出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它明确了简易注销的公告方式、公告时间、异议处理等关键环节,推动了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实施,促进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此外,各地也可能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操作指南,进一步完善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