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一般会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主要流程。
首先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会展开全面、深入的侦查工作。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有权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等。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相关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会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等。一审判决后,如果被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或者抗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后是执行阶段。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由执行机关依法执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