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一般在60日内出具,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重要程序,其结果对于工伤职工获得合理的赔偿和待遇至关重要。关于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时间要求,旨在保障鉴定工作的效率,让工伤职工能够尽快知晓自己的伤残等级,以便进一步处理相关的赔偿和安置事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工伤鉴定情况较为复杂。例如,涉及多部位损伤、需要进行复杂的医学检查和专家会诊等情况。对于这些复杂的工伤鉴定案件,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本委员会主任批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在最长期限的情况下,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会在90日内出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果通常在60日内得出,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日,整个鉴定流程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时间限制,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