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车被拖走,拖车费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而拖车属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所以由此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同样不应由当事人承担。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车辆违停确实违反了相关的交通管理规定,行政机关有权采取拖移车辆等措施来维护交通秩序。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应转嫁给当事人。如果让车主承担拖车费,可能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也不符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被要求承担违停拖车费用的情况,车主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其依法承担拖车费用。若沟通无果,车主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可以向作出拖车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通过司法途径来判定拖车费用的承担主体是否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