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走完康复流程之后通常还是可以接受治疗的。
工伤康复流程结束后,若工伤职工仍存在需要治疗的情况,从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是能够继续接受治疗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的权利。只要是因工伤引发的后续病情或旧伤复发等情况,都在合理治疗范围内。这体现了法律对工伤职工权益的持续保障,确保他们能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以恢复健康。
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多种情形需要后续治疗。比如,工伤康复可能只是缓解了部分症状,一些潜在的损伤可能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显现,需要进一步治疗。又或者康复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这也需要额外的医疗干预。
对于继续治疗,有着相应的流程。工伤职工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的诊断证明,说明继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具体治疗方案。然后,向所在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单位和经办机构会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一般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如果评估认定确实需要继续治疗,那么治疗费用依然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后续治疗与工伤本身没有直接关联,而是职工自身其他疾病导致的,那么这部分治疗费用可能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报销。所以,准确判断治疗的关联性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工伤走完康复流程之后,基于合理的需求和符合规定的流程,工伤职工是可以继续接受治疗的,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工伤保险的支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