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工伤期限超过一年,一般情况下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仍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如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申请认定工伤期限超过一年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考虑。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此时,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其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若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解决,职工还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毕竟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有一定责任,通过友好协商,看能否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虽然这种途径与工伤认定有所不同,但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