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和结婚登记不可以用农历日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时,依据的是公历日期。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行政事务处理中,时间的记录和使用遵循公历标准。婚姻登记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其日期的记录和认定必然要遵循统一、规范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公历。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涉及时间的规定上,均采用公历纪年。《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解除等时间节点的规定,都是以公历日期为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执行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使用公历日期进行登记操作。这是为了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使婚姻登记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和效力。
从实际操作角度而言,使用公历日期能够避免因农历和公历日期差异带来的混乱。农历存在闰月等情况,每年的天数和日期对应并不固定,如果采用农历日期办理登记,会给婚姻登记管理、档案记录以及后续可能涉及的法律事务处理带来极大的不便。例如,在处理涉及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继承等法律问题时,准确的公历日期能够清晰地界定时间范围和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的系统和档案管理也是按照公历日期进行设置和记录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时,会按照公历准确录入登记日期,以保证婚姻登记信息能够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准确存储和查询,方便后续的管理和使用。所以,离婚和结婚登记只能使用公历日期办理,而不能用农历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