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的判决需根据房子的购买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夫妻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定。不同情形下,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所不同。
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子,并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子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该方所有。若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共同购房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比如,可能会将房子判给一方,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可能会对房子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父母出资购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其他特殊情况如果房子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比如是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的,在离婚时可能需要先进行析产,确定夫妻双方的份额后再进行分割。此外,如果房子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也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总之,离婚时房子的判决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