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0天和37天放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情形、处理流程方面。30天主要针对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37天则是在此基础上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
适用情形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就是说,30天拘留期限主要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这类特定情形。37天则是包含了前面30天的提请批捕时间,再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当公安机关对上述重大嫌疑分子拘留30天后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有7天时间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所以总共可能达到37天。
处理流程不同。如果是30天放人,意味着在30天内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被拘留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等情况,不需要继续羁押,从而作出释放决定。而在37天放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30天内将案件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经过7天的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收到不批捕决定后释放被拘留人。
无论是30天还是37天放人的情况,都体现了法律对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视,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拘留和审查,避免错误羁押。同时,这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是一个严谨、慎重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