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拘留所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羁押对象、法律依据、羁押期限和管理方式上。
羁押对象不同。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也就是说,看守所关押的大多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以及部分剩余刑期较短的已决犯。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法规的人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被拘留人员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不同。看守所的设立和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这些法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对他们的监管安全。拘留所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目的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进行教育和惩戒。
羁押期限不同。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个时间通常是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被逮捕,后续羁押时间会根据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进程进一步延长。而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管理方式不同。在看守所,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等,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管理较为严格,有严格的会见、通信、作息等制度。而拘留所的管理相对宽松一些,主要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和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拘留所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