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因素。
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以下这些因素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程度是衡量赔偿数额的基础之一。若一方是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如恶意重婚、长期与他人同居等,相较于因一时冲动而发生的过错行为,主观恶性更大,那么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通常也会更高。因为故意的侵权行为反映出侵权人对婚姻关系和配偶权益的漠视,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往往更深。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也不容忽视。比如,一方在公开场合对另一方进行辱骂、羞辱,这种行为比在私密环境下的争吵造成的影响更恶劣,对受害人的精神打击也更大,相应的赔偿数额可能会增加。手段的恶劣程度、行为的持续时间等都会影响赔偿数额的判定。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关键因素。这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是否导致心理疾病等。如果受害人因对方的过错行为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那么赔偿数额必然会较高。因为这种严重的后果需要更多的赔偿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若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了经济利益,如与他人同居期间从对方处获得了财产等,那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适当考虑这一获利情况,以体现公平原则。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同样重要。如果侵权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较高的赔偿数额,那么为了更好地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同时也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对较高。相反,如果侵权人经济困难,赔偿数额会在其可承受范围内进行合理确定。
最后,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是一个参考因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存在差异,在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较高,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以恢复精神状态,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赔偿数额则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