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被告可从否认家暴事实、强调夫妻感情未破裂、提出自身困难或诉求等方面阐述理由。
否认家暴事实:若被告认为不存在家暴行为,应清晰且有条理地说明情况。比如,详细描述事件发生的经过,指出原告所陈述的家暴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符。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如现场的监控视频,若事发地有监控,能清晰还原当时的场景;证人证言,在场的其他人可以证明当时并没有发生暴力行为;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果原告声称受伤,被告可拿出医院诊断并非由暴力造成的证明等。
强调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可以列举夫妻之间过去的美好回忆,如共同旅游的经历、相互支持度过困难时期等,以此说明双方感情基础深厚。讲述近期夫妻之间仍存在的关心和互动,比如生病时的照顾、日常的问候等,表明夫妻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还可以提及为了维护家庭所做出的努力,如努力工作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等。
提出自身困难或诉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是因为自身存在一些困难,例如经济上对家庭的依赖,没有独立的住房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离开家庭后生活将陷入困境,可向法庭说明。同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若被告希望争取子女抚养权,要阐述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如稳定的生活环境、良好的教育背景等,强调自己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条件。若涉及财产分割,被告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说明自己的分配理由。
总之,被告在阐述理由时要基于事实,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