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需依据法定最高刑,不同范围的法定最高刑对应不同的追诉期限,且从犯罪之日起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期间可能因特定情形出现时效中断和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起算点方面,一般情况下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日。例如,甲在2020年1月1日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追诉时效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像乙长期非法拘禁他人,从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结束这一持续过程,追诉时效从非法拘禁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还存在中断和延长的情况。关于时效中断,《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假如丙于2015年实施了诈骗罪,追诉时效本应到2020年,但在2018年又犯了抢劫罪,那么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就从2018年重新开始计算。
而时效延长,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比如丁实施犯罪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丁为逃避制裁而潜逃,无论过了多久,都可对其进行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