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几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主要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形时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例如,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故意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而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对故意违法犯罪的行为给予保护和补偿,工伤认定应基于合法、正当的工作行为。
其次是醉酒或者吸毒。当职工处于醉酒或者吸毒状态时,其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会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且这种状态本身是职工自身主动选择造成的。醉酒是指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神志不清、行为失控等状态;吸毒则是指吸食毒品的行为。在这种状态下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在上班前大量饮酒,上班时因醉酒操作失误导致受伤,就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最后是自残或者自杀。自残是指故意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自杀则是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职工主观上故意为之,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自残和自杀行为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核心要件。例如,职工因个人生活中的挫折而在工作场所内自杀,不能认定为工伤。总之,这些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