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未达伤残等级,仍可获得相应赔偿,赔偿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是可以获得赔偿的。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费用同样如此,合理的康复治疗有助于工伤职工恢复身体机能,这些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
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有相应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会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不同地区的补助标准有所不同,一般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在更合适的医疗资源地进行治疗的权益。
另外,停工留薪期工资是重要的赔偿项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总之,即使工伤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依然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多方面的赔偿,以保障其在工伤治疗和恢复期间的基本权益和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