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通常仍需承担责任和义务。不过具体是否承担以及承担的范围要依据担保合同约定、担保类型等因素确定。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当债务人死亡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担保责任就自然消除。
要明确担保的类型,常见的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在债务人死亡后,若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需要先就债务人的遗产进行追偿,在对债务人遗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为乙向丙提供一般保证,乙死亡后,丙应先对乙的遗产进行处置来偿还债务,若遗产不够,丙才可以要求甲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死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而无需先对债务人的遗产进行追偿。比如,A为B向C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死亡后,C可以直接要求A承担债务。
担保责任的承担还受担保合同具体约定的影响。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债务人死亡等特定情形下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此外,若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义务偿还债务。但这并不影响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过,如果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遗产的追偿权利,可能会对担保人的责任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债权人明确表示不要求从债务人遗产中受偿,可能会加重担保人的责任。总之,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和义务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